
岳塘新聞網11月4日訊(通訊員:劉澤佳)俗話說:親兄弟明算賬,尤其是涉及近親屬之間的財產糾紛,如果處理不好,往往會引起糾紛、埋下隱患。近日,岳塘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分割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糾紛案件,被告袁某云被依法判決向3名原告及第三人各支付喪葬補償分割后所得款項3965元。
原告袁某梅、袁某輝、袁某進與被告袁某云、第三人袁某蘭以及案外人袁某英系兄弟姐妹,6人的母親曾某某于2020年2月8日去世。2017年8月5日前曾某某由袁某梅、袁某輝、袁某進、袁某英負責照料,之后由袁某云、袁某蘭負責。喪葬事宜由袁某云一人操辦并負擔全部喪葬費用。
曾某某參保賬戶發(fā)放了喪葬補助金9516元、撫恤金23790元、異動補撥267.12元。袁某云于2020年農歷12月領取。3名原告認為其中喪葬補助金9516元、撫恤金23790元應由曾某某子女們平均分配,因與袁某云協(xié)商未果,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案件訴爭財產系因曾某某死亡所獲得的喪葬補助金及撫恤金,不屬于遺產范圍。對于喪葬補助金9516元,因各當事人均認可死者曾某某的喪葬費用由袁某云支出,理應首先用于沖抵實際發(fā)生的喪葬費用。對于撫恤金23790元,本案5名當事人及案外人袁某英同為曾某某的子女,精神創(chuàng)傷程度應相同,撫恤金在子女間應予以均分。因該撫恤金實際已由袁某云領取,故袁某云應依法負有返還義務。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規(guī)定,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喪葬補助金是參加企業(yè)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人員死亡后其直系親屬可以領取的用于喪葬的專項補助,雖不屬于遺產范圍,超出實際支出喪葬費的部分,可以參照遺產處理,屬共有財產;撫恤金是發(fā)給死者親屬的費用,用于優(yōu)撫、救濟死者親屬,本身系共有財產。根據民法典的規(guī)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在親屬就尚存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分配發(fā)生爭議時,法院一般會予以分割,考慮到該類型案件中牽涉到多方利益,會在嚴格依法辦案基礎上,充分斟酌親屬間的感情關聯(lián),審慎作出判決。
近年來,因死者死亡出現(xiàn)的財產分割引發(fā)的糾紛與日俱增,反映出見利忘義、親情淡薄以及不盡贍養(yǎng)義務等現(xiàn)象蔓延滋長,只知一味爭奪財產,將手足之情拋之腦后,甚至為了爭搶遺產而不惜弄虛作假、偽造證據。對此,法官呼吁:應當在全社會大力弘揚傳統(tǒng)孝道親情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養(yǎng)良好家教、家風和健康義利觀,從源頭消除此類糾紛的多發(fā)、頻發(fā)根源。當遇到親屬之間的財產糾紛問題時,希望市民都能秉承“退一步海闊天空”的理念,平等協(xié)商、依法處理,不讓親人之間漸行漸遠。
責編:郭璇
來源:岳塘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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